
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0條規定的很清楚:回復中華民國國籍、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、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、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,不得登記為總統、副總統候選人。自由時報電子報也做了相關的報導:傅崐萁辦公室稍早回應,根本沒有提案修國籍法第20條,拜託各位好朋友在新聞下筆前,先查核事實真相,且總統候選人資格,選罷法有明文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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